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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权威答复】关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监测因子选择等一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23 17:03:50   点击:

【最新权威答复】关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监测因子选择等一批问题



关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监测因子的选择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污染因子的选择依据。如果通过自行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业特征污染物之外污染物超标情况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监测指标分为初次监测和后续监测两种情形。初次监测,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 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 14848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监测点/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及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这是因为考虑到初次监测时,企业对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并不清楚,监测土壤与地下水标准基本项目中与企业工艺无关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有助于企业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如通过自行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业特征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超标的,可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问题的答复

来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断依据并说明回填土来源。

回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查明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如需对回填土来源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有关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进行识别和描述。

关于道路临时占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土壤污染修复施工结束后,施工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有关要求,土壤修复完成后要对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采样。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修复设施所在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修复过程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等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相关分类说明与依据是什么?

回复:

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上述指南对“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有具体说明。